公 告

2021年11月25日

吴建平(身份证号:142726197708120611):因你自2021年8月24日开始旷工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7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