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

2024年02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祁克宁 赵 雪)近日,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我市印发《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该实施细则。

《细则》要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纳入商品房租售管理,符合销售条件的车位和车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建立车位、车库出售和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

该细则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