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份检察建议……

本报记者 张君蓉

2024年02月28日

▼2023年,我市检察机关制发的部分检察建议书。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医疗保障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不仅能够增强监督刚性、提升办案质效,更能推动社会治理难题的协同共治。

一份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正如一剂社会治理“良方”。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时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践行“小问题、大治理”,以高质量检察建议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持续用好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防范违法犯罪反复多发。2023年,市人民检察院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用好监督手段、凝聚监督合力,努力推进检察建议工作取得实效。去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61份,其中刑事检察建议108份、刑事执行检察建议4份、民事检察建议2份、行政检察建议21份、公益诉讼检察建议17份、未成年检察建议9份。

这些检察建议对象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管理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34个类型,反映出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责任主体的多元性。在制发的所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中,采纳161份,采纳率为100%。

给公交安检漏洞打上“补丁”

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21年11月20日,王某革酒后未佩戴口罩坐上了运城—夏县的102路公交车。当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公交车司机便要求王某革佩戴口罩,谁知他在不满公交车司机要求的情况下,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公交车司机,并多次摇晃、拉拽司机旁边安全门,通过空隙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试图拔车钥匙,还威胁司机、乘客不许停车、不准报警。所幸,公交车行至一十字路口交警岗亭时,王某革被执勤交警制服。

案发当晚,有乘客将王某革作案过程视频发布在网络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舆情后,第二天就指派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公交车上监控损坏,给民警固定证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便提议调取公交沿线监控、征集乘客所拍视频。最终,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7日内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其逮捕。经过审理,夏县人民法院以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案子办结了,办案检察官却从中发现了治理隐患。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交车上监控从当年5月份就已损坏,至案发时长达7个月未修复,且设置在司机旁边的安全门缝隙过大,起不到有效保护司机的作用。这些都暴露出公交公司在车辆硬件防护设施、运营管理、安全驾驶等方面存在问题,不仅影响车辆运营,还危及城市公共安全。办案检察官遂向公交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公交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该公司所有公交车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堵塞了漏洞。

新时代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新要求,能动履职、综合履职、全面履职已成为各级检察人员的共识。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夏县人民检察院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及时派员主动提前介入,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耐心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积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等一系列工作,都向社会展示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全面履职、主动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找准切入点推进规范行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重任,是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的居住需求提供指导和支持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是否规范行政影响着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城市管理监察队队长宁某庆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时,发现了该单位在财务制度、监督机制和廉政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比如,宁某庆在职工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虚增人员姓名,套领财政资金;向经营户收取相关费用后,长期截留现金不入账等行为,暴露出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用对人的信任,代替了制度的严格落实。该局不仅对在岗职工的日常考核与工资发放缺乏监管,也没有严格落实财务记账制度。

通过对县城一游园的硬化与绿化工程调查,发现该局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不足,表现在一是该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未能体现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二是重要事项存在监督盲区。

另外,宁某庆涉嫌职务犯罪的持续时间较长,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多次贿赂,也反映出该单位对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深入,廉政教育没有入脑入心。

为此,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贪腐犯罪的同时找准结合点、切入点,于2023年3月10日向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履职规范流程,合力整治优化经济生态环境,解决当下建筑工程施工审核领域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送达后,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踪,与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开展座谈,定期跟进了解检察建议的落实进展情况,针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给予帮助,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也积极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根源,对照检察建议内容,认真梳理整改措施,从严格办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开展专业培训、强化作风建设、增强政治定力等方面进行整改,同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再审检察建议帮群众讨回“公道”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范某某利用银行卡办理住院缴费时一直失败,询问银行方面才得知自己牵连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款被冻结、扣划。

经过仔细了解,范某某搞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15年5月20日,山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提交了有范某某等5人签字字迹的担保合同,为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归还银行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款项未归还。后银行分别向保证人催收借款,未果。

2019年9月16日,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装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定某装饰公司与保证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各自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当时,一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的判决书。范某某表示自己并未实际收到判决书,也因此错过了上诉期。于是,范某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便向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说明自己从未签字给某装饰公司提供担保。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范某某的监督申请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上诉权等权利,并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故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审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函复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该院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同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3年6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该院一审民事判决,由某装饰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随后,一审法院将扣划范某某的20多万元存款归还。

该案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由于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导致范某某未能到庭,在案件交付执行,冻结并扣划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后,范某某才得知此案。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向一审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及时中止执行程序,有效维护了范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切实做到了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每一份检察建议都事关民生、连接民心。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代表着我市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决心,牵动着人民群众感知社会治理效能的“末梢神经”。去年,市委依法治市办将回复并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法治建设专项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市法治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评。同时,在制定的《2023年全面依法治市督察工作手册》中,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列入法治督察事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措施都进一步促进了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在强化法律监督、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祛病除根、标本兼治的疗效,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联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