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3日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网约车的数量大幅增加,网约车已成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新型经济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形式,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就属于一种新型纠纷。
2021年12月,郝某驾驶的私家车与陈某驾驶的网约车在市区一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来,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往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告知陈某需修理10天,修理费用6350元。陈某车辆属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维修期间无法继续营运,便向郝某和郝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车辆修理费及修理期间停运损失费。郝某认为自己已购买保险,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郝某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已明确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等间接损失为由拒赔,同时以陈某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拒绝理赔车辆修理费。经过多次协商,三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9月,陈某投诉郝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停运等损失共计11550元。
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指派调解人员与三方联系,听取各方的诉求、理由和依据。调解人员发现三方当事人对维修费的赔偿责任无争议,但对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存有争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人员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赔偿交通事故停运损失,条款加粗加黑处理,郝某也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车辆停运损失应由郝某个人赔偿。针对郝某提出的陈某网约车运营资质问题,调解人员协调陈某提供了网约车运营三证合一的证明材料。在调解人员的沟通下,郝某同意由其个人来赔偿停运损失,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要求重新计算合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也提出陈某网约车维修费用超过正常汽修厂合理价格,只同意按保险公司的市场询价赔偿3200元。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调解人员就相关损失项目的合理估算方法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当事人进行了阐明和解释。
针对网约车停运损失争议,调解人员通过调取郝某事故前3个月营业流水,扣除营运成本后确定停运损失。针对车辆维修价格争议,调解人员与陈某、保险公司逐项确定事故损坏项目及维修方案,确定后,调解人员调查了本地汽修市场价格,指出陈某和保险公司证据上的价格不合理之处,引导双方围绕合理的保险理赔价格达成一致。
经过调解人员的努力,陈某、郝某和保险公司三方认可了调解人员的调解方案,在市保调委握手言和。最后,郝某赔偿陈某网约车停运损失3300元,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车辆修理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