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违法 截留赃款犯罪

2024年03月20日

2023年7月下旬,李某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又将该银行卡与手机微信客户端绑定,以便随时掌握该银行卡资金进账情况。同年8月6日,李某得知这个银行卡进账9999元后,便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将银行卡挂失,次日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补卡业务,将进账的9999元转入新办理的银行卡内,随即通过自助取款机跨行全部取现。

就是因为这个行为,李某后来被法院以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来,李某取走的这9999元,后来经警方查明系被害人方某被诈骗的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账的行为,虽然因为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但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流入卡内的赃款截留后取现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法:李某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后,竟然还想通过“黑吃黑”方式截留不义之财。他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却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是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以平和的方式改变占有,由于刑法侧重维护财产法益的占有秩序,即使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其他人也不能任意盗抢。本案中,实际持卡人即上游行为人对银行卡的控制和支配力强于名义持卡人李某,故在赃款转移到银行卡后,应当认为上游行为人占有该款项。李某在上游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钱款,构成盗窃罪。 本报记者 张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