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一男子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4年07月03日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追回了执行款!”日前,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景某某提起公诉,帮助一申请执行人要回了拖欠已久的货款。

2021年10月,景某某从尹某某处收购了价值16万元的山楂果,却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22年6月,尹某某将景某某诉至绛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景某某支付尹某某山楂款16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尹某某向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一直拖欠货款不还,今年1月11日,绛县人民法院拘传景某某,并于当日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景某某履行了3万元案款,并签订下一步还款计划。谁料,解除拘留后一直到2024年5月,景某某依然未支付剩余欠款,且拒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4月29日,绛县人民法院将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绛县公安局受理法院移交线索后,邀请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过阅卷,办案人员发现景某某近两年的微信交易流水高达数百万元,但他却辩称交易流水均是货款,自己只是挣取居间费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景某某客观上具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检察官建议侦查部门围绕景某某微信交易资金去向、是否仅参与居间介绍、是否还有其他收入来源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检察官配合办案民警对景某某微信交易流水进行了逐一核对,发现景某某将数万元的收入用于支付成年子女的生活费、装修房屋等情况,通过讯问景某某、询问景某某亲属,发现景某某长期从事农产品销售业务,其租用的冷库存放着价值数万元的农产品。5月1日,绛县公安局以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5月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景某某每年的收入除了保证日常生活外,仍有数万元的盈余,即使该收入不足以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仍可以分时分段、分批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但自民事判决生效后,景某某多次拒不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鉴于景某某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拒不执行判决,且在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仍未执行,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14日,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景某某。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多次向景某某及其家属阐明司法政策和有关精神,督促景某某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批准逮捕后,检察官继续与办案民警沟通协调,督促景某某家属支付尹某某的山楂款。日前,景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一次性偿还尹某某山楂款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