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两人因纠纷大打出手,其他人为避免矛盾升级主动拉架的情况。此时,一旦拉架的人因此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3年8月的一天,王先生开车接姐姐(之前因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于中午12时到达某商场门前停车场内,因争夺车位王先生与李先生发生口角和肢体接触。王先生姐姐为避免弟弟受到伤害和冲突升级,当即到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拉架。拉架过程中她的手臂再次受伤,又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2024年4月,王先生姐姐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先生与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二人因车位问题产生分歧,本应友好协商,互相礼让,但二人均未能保持冷静态度,未能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而选择以争吵甚至肢体接触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劝阻拉架的人受伤,故对王先生姐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姐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曾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疗且尚处于康复期,更应按出院医嘱谨慎小心、避免受伤手臂遭受剧烈暴力,而其在王李二人发生冲突时,上前拉架导致手臂再次骨折,故对自身身体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基此,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李先生、王先生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35%,王先生姐姐自身的责任比例为30%。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000元。
宗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