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4年10月29日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是规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立法条例》自201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我市人大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同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有必要总结吸收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立法条例》作出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立良法、促善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7月初启动了《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指导思想。二是认真学习、深入研究立法法、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和重点条款,明确修改方向,形成修改思路。三是全面总结近年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四是参考借鉴省内其他市立法条例的修改情况。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起草完成了《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8条,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了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规定:制定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二是抓住高质量立法这个关键,切实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规定:制定法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制定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规定:制定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和审议程序。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加了“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表决前,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的规定;完善了“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等程序性规定。

(三)增加了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汇聚民意民智的“立法直通车”,是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抓手。实践表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倾听基层群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四)增加了加强立法宣传的规定。立法宣传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对于提升立法质量,推动立法工作,而且对于普及立法常识,提高法规知晓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的规定。

(五)完善了地方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作出修改完善,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

此外,还对《立法条例》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多处修改完善。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