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短暂生活,离婚时应否返还彩礼?

2024年11月06日

结婚5年,婚后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一方诉请离婚,彩礼应否返还?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期盼。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芮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助力破解彩礼治理难题,推进移风易俗为婚嫁减负。

2016年腊月,闫某(男)与张某(女)经介绍,二人互加微信开始聊天,逐步了解。2017年10月26日双方订立婚约。2019年4月15日,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5月2日,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后,闫某外出打工赚钱,张某也离家常年在外,自结婚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1个月。2024年5月,闫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转账。

经了解,订立婚约前,闫某曾向张某转账5000元,闫某母亲向张某转账30000元,闫某称上述转账为张某因还信用卡而向其索要,张某否认并称是闫某为追求她自愿给付。2018年,闫某先后两次用名下车辆进行抵押贷款,分别向张某转账65000元、66000元(共计131000元),该款张某父母已代其归还32000元。经审理查明,闫某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戒指一枚、手机一部。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了解较少,婚前基础薄弱,婚后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闫某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礼金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自结婚以来,共同生活累计不足30天,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故酌定彩礼款按35%予以退还;婚前闫某两次贷款向张某转账131000元,酌情按一半予以退还。闫某给付张某其他数额不等的转款,认定为双方感情交流中自愿给付,不予退还。综上,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令张某返还原告888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彩礼,从古至今都是我国男女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在社会发展中却形成了攀比之风,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变质,不仅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引导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卫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