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河东解池盐法大变革述略

■赵 波

2025年03月13日

运城盐池(宋称河东解池)历史悠久,资源丰盛,文化底蕴深厚。“古惟集工捞采,收自然之利。李唐以后,有治畦浇晒之法”(《河东盐政汇纂》卷一)。这种方法改变了“天然印成”的原始方法,使河东盐产量大幅度提高,曾一度占全国总赋税的六分之一,盐税的四分之一,成为宋代的主要经济支柱与命脉。

“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也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宋史·食货志》)。官卖、商销,全国没有统一制度,由产盐地州、郡自行其是。河东盐产由官办,官府征集盐池附近州县民夫从事生产。盐池归州郡管理,只是宋初的措施,开始在河东设立制置解盐司管理东西两池盐务。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以解州刺史周训兼两池制置使,解盐制置始见此”(《中国盐政沿革史》河东卷)。此时,由于私盐泛滥,设立护卫盐池的缉私盐警部队“募巡逻之兵百人,目为护宝都”(《宋史·食货志》)。

宋仁宗庆历年间,太常博士范祥变盐法,河东解池盐务由陕西转运使兼管,后又设立河东转运使。

“祥,通陕西盐法,行之十年,岁减榷货务使缗钱数百万,其劳可录。”祥者,范祥是也,字晋公,邠州三水(今陕西旬邑)人。进士及第,自乾州(今陕西乾县)推官,迁殿中丞、通判镇戎军(治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后历知庆(今甘肃庆阳市)、汝(今河南平顶山市)、华(今陕西渭南市)三州,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后任解盐制置使等职,是著名的盐法改革家。

范祥注重经济,善理财赋,通晓解盐(即运城盐池)的经营利弊。庆历四年(1044年),他建议改革盐法,制定“盐钞法”,亦称“钞引法”,由交实物改为交钱买盐钞(盐引,古代食盐运销许可凭证),商人凭盐钞购盐运销,官则用所得之钱收购粮草,朝廷采纳,但却遭到榷禁派官僚何郯等人的坚决反对,未能实施。一直到了庆历八年(1048年),范祥任提点陕西刑狱公事,兼制置解盐,累迁度支员外郎,权转运副使,在包拯的鼎力支持下才开始执行。包拯在新法的立场上,支持“盐钞制”,特向仁宗帝奏称新的“盐钞法”“久而终成大利”。并奉仁宗之命去陕西路视察解盐的改革情形。包拯会同陕西路转运使魏瓘等人,帮助范祥制定新法细则,使盐钞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包拯视察结束后,向仁宗帝详细汇报了范祥的推行状况,强调了盐钞法切于时务,百姓拥护的可行性。他在奏章中写道:“通商新法正在改进,前途可观。只如陕西自有解盐之利,若尽以付与,令置粮草,一二年后可全减榷货务每岁现钱银绢等五七百万贯。”“若仍轻人言横议,不究本末,图目前之利,忽经久之大计,窃恐难以善其后也!”包拯义正词严,有理、有据、有力地打击了以何郯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包拯的实地考察和大力支持,使仁宗帝坚定了维持通商新法的决心,明确降旨宣谕,解州盐法仍由范祥依例而行。

在宋代,盐利占全国财政收入中的百分之三十,而解州盐池盐产量占全国盐产量的百分之四十。解盐盐法是北宋财政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范祥“晓达财利,建议变盐法,后人不能易。小有增损,人辄不便”。宋人沈括记叙说:“陕西颗盐(解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今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十郡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按照范祥的“盐钞法”,过去实行官运、官销地区均实行商运商销。第一,免除百姓服盐役的痛苦;第二,盐价、课税合一,手续简便易行,调动了商贾运销的积极性;第三,增加了国库收入,解决了边塞的军费需要。“范祥领置解盐,始钞法,初年课一百二十万,末年一百六十五万。”“盐钞法”于国、于商、于民均有利,他的盐政改革对后世影响很大,因而被今日学者推崇为中国历代治理盐政最卓有成效的人之一,百姓称他为宋代“财神”。

“两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边计者,公私侵渔之害也!”也就是说,解州盐池不能发挥效益,主要是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从中渔利的结果。范祥改革陕西盐法,制定新的钞盐制度将官营、官运改由商人交钱领钞券,凭钞券到解池贩盐,自行销售。这种经营办法受到商人和百姓的欢迎,又使国家每年可节省运输费数百万缗。其制度推行了十年,“后人不敢易,稍加损益,人辄不便”。这可以说是宋代盐法的较大改革,因为切中时弊,上有利于国,下不病于民,故堪称成功的典型例证。

沈括在《梦溪笔谈》中也有记载:“行之数十年,至今为利。”希望推究范祥的功劳,稍加赏赐褒奖其忧国之心,让天下百姓都知道范祥虽然死了仍享受皇帝的恩泽,从而提倡范祥忠义的气节。“朝廷于是下诏追赠范祥秘书,录用范祥一个未做官的儿子做官。”

著名的耿介大臣包拯担任陕西转运使时,兼理河东盐务。由于他坚定不移地支持范祥变革解池盐法,成效显著,后人感其政绩,在解州东门外立包拯旧治碑。

据《宋史·食货志下(一)》记载:“有司议勾收白地,禁榷铁货,方田增税,榷酤增价。”说明宋代针对盐采用的还是“榷禁”制度,禁止民间私自贸易盐铁绸茶酒等物质,即由官府经营生产和销售,不允许通商,不允许私人贩卖食盐获取丰厚的利润。

北宋庆历二年(1042年)陕西路置永兴军路,河东盐池属之管理,也称为“解池”。解池又不同于其他地方盐池,是天然结晶,集工捞采,成本低,产量大,地理位置特殊,处于中原地带,供应全国三四十个州郡,但运盐的搬运任务官府让当地百姓无偿承担,运送过程中产生损失,也由承担搬运的百姓来赔偿,否则就会被披戴枷锁,关进牢房。当事人若是逃跑,便捉拿他的家人顶罪,弄得千家万户惶恐不安。加之生产和销售的官员之间相互勾结,损公肥私,使得国家利益大量被收进经营盐业的官员和地方官府官员的腰包。庆历四年(1044年),在汝州(今河南平顶山市)做知州的范祥,便提出了解盐的改革方案。

一是产销分开,原先官营销售改为通商,让商人自由贩卖;

二是原先用实物换盐的做法改为票券的方式,减少运送成本;

三是防止西夏的“青盐”倾销内地,先由商人运输,再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销售;

四是有盐商暂时去不了的地方,继续由官府销售,旨在保障民生用盐。范祥的解盐改革方案,商人持观望态度,贪官暗中捣乱,朝廷也不批准实施,盐法改革方案,一拖就是4年。

庆历八年(1048年),包拯一连上了3道奏折《言陕西盐法》,坚决支持范祥的解盐改革法案。在奏折中,包拯结合自己两年前在陕西担任转运使的经历,向朝廷阐明旧盐法的危害性。他说:“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旧法虽能给国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民困兵疲,新法虽减少国库的收入,但可以保养民力,“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包拯受皇帝指派,再度进陕,“臣奏敕差往陕西相度盐法,自入陕西界,沿路访闻”,了解百姓对食盐销售的建议和意见,从而确立了盐法改革是“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理甚灼热”的好盐法。

包拯在陕西转运使(辖境约今陕西、宁夏长城以南,秦岭以北及山西西南部、河南西北部、甘肃东南部地区)任上,光明正直,不徇私情,他曾提出“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三者不失”的经济政策。经管解州盐务,曾经筹划解盐生产、运销制度,以畅通商贩,增加盐税收入,国家、军政费用等方面,调理得当,官民称颂。他为了支持范祥的解盐改革法案,力排众议,使皇帝最终下定决心,下令陕西路的盐法按照范祥的方案执行。包拯又继续上奏皇帝提升范祥职务,因为范祥知晓解盐法的利害,事权归一,才能有望早见成效。

仁宗皇佑初年(1049年),范祥(任解盐制置使、太常博士)改革解盐制度遭到榷禁派官僚何郯等人的坚决反对。此时,包拯已任三司户部副使,在新法的立场上,坚决支持盐钞制,向仁宗帝奏称“盐钞法”,实施后“久而终成大利”。他会同陕西路转运使魏瓘等人,帮助范祥制定新法细则,使盐钞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一年后,解盐的财税收入多达221万贯钱,两年后又为朝廷创收215万贯,比改制前官销每年增加盐利收入几十万缗。

解池盐法改革成功后,盐工和解州民众在解州东门口立碑一通,以示对包拯的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