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1日
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如影随形、相伴相生,是一根毒藤上开出的“并蒂毒花”。行贿人通过利益交换型的“花钱办事”、温水煮青蛙式的“感情投资”等方式,对党员干部不择手段进行“围猎”,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必须清醒认识到,行贿行为具有极强腐蚀性,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健康,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还严重扰乱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损害营商环境,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有利可图”是行贿人行贿的重要动机,因此行贿行为往往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同时,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行贿手法也开始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行贿方式间接化、主体圈子化、利益输送隐蔽化、风腐交织一体化等特征日益凸显,发现查处难度显著增加。然而,无论行贿行为披上何种“马甲”,都难以掩盖其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内在本质。
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提升治理行贿综合效能上下功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予以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彻底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决不让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被“围猎”和腐蚀的工具。
此外,还要完善对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健全用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全国行贿人信息库,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等手段,让“围猎”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得不偿失,让依法合规经营者受到正向激励,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规范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工作,既要依法处置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也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等措施,纠正通过行贿所获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