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 双方均担责

2021年03月22日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车与车、车与人(物)发生接触,对“无接触”交通事故却知者甚少。近日,临猗县就发生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

3月11日中午,临猗居民赵某在养殖场吃饭时喝了点啤酒,随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王某去拉羊饲料。途经北景乡街道某小学附近路段时,赵某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要左转弯,急忙刹车向左打方向避让。两车虽未碰撞,但三轮车还是发生了侧翻,王某被甩出受伤。后经采血化验,赵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4.6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临猗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经过对现场缜密勘察和对当事人详细询问,初步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规定,以及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