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法官、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伪造证据

“妨害司法”典型案例带你了解司法权威

2023年08月01日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法庭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精神,在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和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妨害司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多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妨害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彰显人民法院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鲜明态度,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网络诽谤法官 当事人被拘留

2022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解某通过其儿子的抖音平台账号,手举身份证发布实名举报视频,声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法官司法腐败、故意偏袒保护涉黑企业、帮助侵吞被执行人某公司两亿多元巨额资产。该视频被点赞4636次、转发532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情发生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了逐一核实。经核查,解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被举报的法官并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被执行人解某因对法院裁判不满,恣意猜测、捏造事实,利用网络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决定对解某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诉讼参与人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解某利用网络虚假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相关部门展开调查,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依法对解某实施拘留,保障了法官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哄闹法院骂法官 扰乱秩序被拘留

在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陈某购房首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积极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母亲相某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每天到执行局办公区发泄情绪,以撒泼谩骂、哄闹滞留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到凌晨两点还滞留法院工作区,要求立即拿到执行案款。其间,执行人员对其释法明理和教育警告,相某态度愈发嚣张,坐地撒泼、哭嚎叫骂。

相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盐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相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是神圣、庄严、不可侵犯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理性表达诉求,任何以非理性方式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庭审伪造证据 三人均被罚款

2023年3月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乔某与被上诉人姚某、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查明乔某、姚某为逃避责任,在一审法院作了虚假陈述,并指使证人乔某某作伪证,致使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经严肃训诫和批评教育认识到自身错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虚假陈述、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乔某、姚某与乔某某伪造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与客观不符,裁判难以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

□记者 樊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