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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3日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那么,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应符合哪些认定条件?如何进行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是什么?本期社会保障为您介绍。

◆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和 认定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型困难情形。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是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是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型困难情形。

◆审核审批程序

1.急难型救助程序

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救助程序

对于支出型救助,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原则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群众,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 其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低保标准的调整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低保标准挂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根据各县实际情况采取分档发放。

对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原则上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具体额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

记者 陶登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