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
日前,市民杨大爷与一家理疗店的纠纷,以扣除杨大爷3000元画上了句号。
事件:理疗4次“消费”3000元
前不久,杨大爷经熟人介绍,在市区一家理疗店办理了一个6000多元的理疗套餐,并且签订了“安全责任同意书”“客户同意书”。
理疗了4天,杨大爷对该店的理疗方法有点担忧,“感觉不安全”。恰巧,杨大爷的女儿打电话,让他去北京照看外孙,杨大爷便到理疗店协商退款事宜,却被店员告知理疗费已用完。
“短短4天,6000元就用完了?”杨大爷不解。店员指出“客户同意书”中的一项规定“如本人未按方案履行而违约,所交款项不予追要退款……套餐月年卡会员未完成的服务按照单次实际价格计算……”
不过,该店员说,如果杨大爷“成功介绍一个人进去,6000元就返还”,杨大爷没有应承。
此后,杨大爷多次与店家协商,最终被扣除了3000元,事情得以了解。
律师:“解释权归商家”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费者不满意服务可要求商家退还相应费用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芬。
黄学芬表示,首先,一些老年消费者面对商家夸大宣传、诱导或催促签字等情形时,对要求签署的协议内容或接受的服务并不完全了解或知晓,从而盲目签字。因此,建议老年消费者,要注重权利保护,尤其在面对大额消费时,必须要求商家明确其提供的服务事项及内容。
其次,商家要求消费者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不能因消费者签署而免除商家义务或责任。在此事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理疗店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若消费者在该场馆内发生摔倒等外力损害时,理疗店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对于商家要求消费者签署“不退款”等内容的知情同意书来说,此事件中消费者在理疗店接受服务时,对接受的服务若不满意,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相应费用。当然,若因消费者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自2023年7月1日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其中第7项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所以,在此事件中,理疗店提供的“安全责任同意书”下方载明的“最终解释权归……”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理疗店不能以此不同意消费者解除合同、不退还费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
相关部门: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嫌疑 消费者可投诉
就杨大爷的经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理疗店与杨大爷签订的“安全责任同意书”“客户同意书”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
那么,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该怎么办?
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应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