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经营者责任担当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宣传活动

2024年01月09日

运城晚报讯(记者 王耀)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区万达广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条例》系列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商场各部门负责人集中学习《条例》,以《条例》新修订的条文为重点,特别是对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活动还通过设立宣传服务台、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形式,向经营者及消费者列举商品交易中存在的消费陷阱、欺诈行为等。据统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条例》的变化。

《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如对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动续费”、拒绝“计量复核要求”等行为大胆说“不”,鼓励为消费者提供线下无理由退货、异地异店退货服务,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行赔付保障措施等。

《条例》回应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均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针对市场“鬼秤”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等。

《条例》加大了对消费者的综合保护力度。《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将其用于消费者损害赔偿、公益宣传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消费者协会,支持其依法履职。

《条例》不保护滥用投诉举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等方式,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