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8日
运城晚报讯(记者 祁克宁 赵雪)近日,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我市印发《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细则》要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纳入商品房租售管理,符合销售条件的车位和车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建立车位、车库出售和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此外,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车位、车库承租人拟转租车位、车库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