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以法治力量 守护黄河安澜

2024年04月03日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4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黄河·汾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三周年之际,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河·汾河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发布近年来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市法院以司法助力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努力。

据悉,这些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包含土地、野生动物、古墓葬、河流等生态环境要素,涉及河道及矿产资源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黄河文化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数据显示,2021年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截止到2022年底,全市13个基层法院均设置了环资审判专门团队,实现了全市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77件。其中,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29件,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80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40件,审结环境污染公益诉讼6件,审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2件。

★新闻摘要★

2022年5月,我市沿黄八县市法院联合会签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区域内共同保护黄河的司法合力。

2023年3月,晋陕豫三省四市中院签署《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

近年来,围绕黄河生态保护和黄河文化保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点区域设立环资法庭、巡回法庭和司法保护基地,通过“惩治+保护”的模式进行一体化保护,不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我市形成了覆盖河流、流域、湿地、湖泊、森林、文物和黄河文化的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其间,万荣县设立了全省第一个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黄河·汾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平陆县紧随其后设立基地;永济市设立伍姓湖生态保护修复基地、蒲津渡文化遗址保护基地;盐湖区设立盐湖生态和文化司法保护基地;稷山县设立国家板枣公园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地;芮城县在全国零碳第一村——庄上村设立零碳司法保护基地。

★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指引和教育意义,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4月1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理念。

案例一:

王某、任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4月、5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私利,购买渔船、逆变器、铁丝等工具,伙同被告人任某在黄河干流山西段蒲州区域内驾驶船只,采用发电机给电鱼工具通电的方法进行捕鱼并销售获利,后被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任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

永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任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任某已放生鱼苗,对生态损害进行了修复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黄河禁渔期禁渔区电鱼的行为,对黄河自然水域的水生物环境造成损害,威胁生态资源和水资源,故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其刑责。此外,被告人在诉讼中主动承担了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从“捕鱼”到“补鱼”,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是法院对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效探索。

案例二:

景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2月,被告人景某与被告人尚某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绝缘杆、绝缘帽等捕杀工具,通过被告人赵某的帮助进入垣曲县望仙乡,在当地望仙村百草凹处架设电网,捕杀野生麝类两只。

垣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不仅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还要将购买的6万元器材交由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山西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用于对垣曲县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治。

本案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予以民事赔偿,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导向。

案例三:

姚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4月,姚某伙同董某(已判决)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芮城县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某黄河滩河道内偷挖河砂60余吨。而后,二人因所挖河砂含土太多,将河砂倒在沟地。

经芮城县三门峡库区服务中心勘验,非法采砂地点位于古贤防洪工程附近,其行为在影响环保的同时也会使河势发生变化,严重影响河势稳定。

芮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姚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支付赔偿金,可从轻处罚。判决姚某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判决中,芮城县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惩治了违法犯罪又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有效填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探索“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有效实践。

记者 樊朋展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