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商业用水的规范化

2024年04月19日

□汪海涛

清末民初,传统的清凉饮料和外国舶入的汽水、冰激凌风靡于城市街头,成为市民解暑解渴的首选。葛元煦在《沪游杂记》里写道:“夏令有荷兰水、柠檬水,系以机器灌水与气入瓶中。开时其塞爆出,慎防弹中面目,随倒随饮,解暑气,体虚人不宜常饮。”那时冷饮的价格亦低廉,如20世纪30年代风行的棒冰,每根售价四分,合铜元12枚,工薪阶层也能消费得起。

这些冷饮的原料,都应是放凉的开水。《燕市积弊》里谈到,早先北京有名的酸梅汤以西单牌楼邱家做得最好,准保用的是开水,一点儿没掺和凉水。后来不少商铺都是以酸梅卤兑糖,一搅和,再拿生凉水一放宽汤就成,喝了就会出现跑肚拉稀的状况。经济情况好的上海人自己在家里做汽水,用一个玻璃瓶,内盛开水,然后冷却,再放小苏打、柠檬酸、糖精、果子露等;拮据些的,一般烧壶开水放凉后加一点白糖,再加几块碎冰即成。

而小商贩自制饮料出售,其卫生状况就不太令人放心了。陶希圣在《太原见闻记》里写到销售汽水直接“掺和凉水”的情况,并指出当时太原市内冰激凌的制作工具及制作过程均存在清洁问题,而且大都露天放置,卫生状况颇为可疑。用当时人的话来说,“店门外露天工作着冰激凌桶,倘如你看过这桶和冰,你决不会再进店去要冰激凌吃了”。

当时的政府很早便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将此与防疫大事相联系制定规则。如1919年中央防疫处为预防霍乱颁布通告,要求京师民众注意饮食:

非熟水所制之冰不可加诸食物之内……所有应用之食具,如箸、匙、碗、碟之类,用时必须预先以开水煮洗,庶可无障。盖一经开水洗涤,纵有虫菌之毒,亦可杀灭尽净。

此后各地区都秉承了这项规定,要求商贩使用开水取代生水来制作食物,以及用开水为食具消毒。

但清洁开水的成本高,做小本生意的商贩自然不愿照章执行,使用生水的行为屡禁不绝。无奈之下,当局只好加大了处罚力度。1933年,南京市颁发规定,以生水制造汽水或酸梅水等清凉饮料,按照《取缔清凉饮食物暂行规则》第11条进行惩处,当事人需处以10元以下罚金或10日以下拘留。(《文史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