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窨井盖 为何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年06月12日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侯某某、杨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案件中,被告人侯某某先后盗窃在用窨井盖19个,销赃得款5154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有些人或许认为侯某某有点“冤”——不过是偷了十几个井盖,竟被判刑4年多,是不是判得太重了?其实,这样的判决一点也不重。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别把偷窨井盖者简单视为小偷,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盗窃窨井盖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盗窃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至12日,侯某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13个,随后销售给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了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13日零时许,侯某某再次盗窃窨井盖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巡逻队员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

经侯某某指认,其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2022年3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立案侦查。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失窃窨井盖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他们确认了被盗窨井盖数量及具体位置,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对工作日早高峰、周末等特定时间段车流量、人流量进行统计,并对井深进行测量等,查证侯某某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经勘察,检察机关根据所涉窨井盖位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不同位置,对车辆、人员的不同影响,准确进行罪名认定,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偷了十几个窨井盖

何以被判4年6个月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看似被盗物品案值不高,但造成的安全隐患是无法估量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以盗窃罪来认定。”办案检察官赵晓伟介绍,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路段、不同危害程度明确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的罪名。这毫无疑问是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保障和维护社会“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

那么,如何判定偷窨井盖涉嫌什么刑事罪名?

赵晓伟说,盗窃窨井盖最终触犯的是什么罪名,会被判处多少刑期,主要是看盗窃的窨井盖所处的位置,以及窨井盖的重要性——

对于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翻车、车内人伤亡的话,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的话,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像本案这种情形,侯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时,侯某某所偷窨井盖还位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井深达三四米,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生命安全或者不特定的财产损失,所以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晓伟说。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盗窃窨井盖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街道上、马路边随处可以看见各种形状的窨井盖,看似普通、不起眼,但在保护行人与车辆安全上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希望通过本起案例,大家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呼吁大家随时举报身边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让我们一起守护“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