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过后,一家单位将雨水排入旁边的槐树地里,雨水导致槐树死亡……

一场因144株槐树引发的官司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起因:芮城县的李某承包了10余亩河滩地用于种植槐树。去年的一场大雨过后,当地某单位工程施工时为排放雨水,将排水管埋设在李某种有槐树的承包地头东北角。雨水排入槐树地,导致部分槐树出现死亡现象。事情发生后,李某遂将某单位起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树木损失。

化解经过

槐树受损后,原告李某申请对种植树木的损失、树木死亡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称,其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无法受理。

为妥善解决该起纠纷,去年12月19日,被告主动邀请芮城县林木种苗工作站专业人员,到现场察看树木情况,并按照当年苗木市场行情,对死亡的144株国槐苗木损失价格进行计算。

随后,在芮城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的共同见证下,专家计算得出,案涉死亡国槐苗木市场价格约为7.8万元。当年12月28日,芮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调解。协商中,原告提出,受损槐树中110株为12厘米~15厘米、20株为20厘米~25厘米,苗木建议价格偏低,与市场价格相差两万元左右,希望被告赔偿其死亡槐树损失9.8万元。

但被告方认为,原告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止损,加之槐树死亡存在其他多种因素,所以希望按照之前建议的价格,适当补偿原告3.9万元左右。

在办案法官的努力协商下,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为尽快解决纠纷,芮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认可其埋设管道所排雨水流入原告案涉槐树地,与原告槐树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强弱,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

基于原告在同一河滩地东西两块,以及案涉中间一块未被水淹的树木基本无死亡现象的事实,法院推定原告槐树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建议和双方此前的协商调解情况,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槐树实际损失7.8万元。

法官说法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往往聚焦于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芮城县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切实把合理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落实到案件办理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 樊朋展 通讯员 聂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