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木炭,乃是木质原料经不完全燃烧或于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后所余的深褐色或黑色燃料。正如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所言:“炭,烧木留性,寒月供然(燃)火取暖者,不烟不焰,可贵也。”其中“烧木留性”说得非常巧妙,明白无误地交代了炭是木材烧出来的,但又不是完全燃烧,还保留着木的特性。这也说明,古代烧炭是一项技术活。
成熟的木炭史可追溯至商周时期。《周礼·月令》曰:“季秋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礼记·月令》谓:“大者可析谓之薪,小者合束谓之柴。”汉代学者郑玄解释说:“粗者曰薪,细者曰蒸(柴)。”也就是说,炭是粗木烧制的。那么,烧炭干吗?《周礼·天官冢宰》载:“凡寝中之事,扫除,执烛,共炉炭。”为此,周朝还设立掌管木炭的官员。《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云:“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征令,以时入之,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由此可见,周朝已对木炭这种能源上升到法治层面,建立了从采集、使用到日常管理的思想体系与相关制度。
因木炭易燃、耐烧、洁净且易贮存和运输,所以不但用于古代上流社会的炊事和取暖,也成了极好的冶炼燃料。据历史文献记载,商周时的青铜、战国时期的铁器以及后来的陶瓷和酿酒业等均由炭火冶炼而成,这与官方以赋税名义大量征缴并在官营冶炼业推广使用大有关系。即便煤炭及石油资源已开采应用的宋、明、清朝代,木炭仍是冶铸业的主要燃料。北宋初的文学家、名相李昉在《太平御览》中说,用竹炭“炼好铁”。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曰:“邛州出铁,烹炼利于竹炭,皆用牛车载以入城。”明末科学家宋应星《天工开物》曰:“炉中炽铁用炭,煤炭居十七,木炭居十三。凡山林无煤之处,锻工先择坚硬条木烧成火墨。其炎更烈于煤。”清代文人屈大均的史料笔记《广东新语》载:“产铁之山,有林木方可开炉。山苟童然,虽多铁亦无所用,此铁山之所以不易得也。”不过,南方盛产竹子,当地人常“烧巨竹”使之成炭,代替木炭和煤炭充填各地冶铸作坊的熔炉。
当然,制炭工艺也随其用途增加不断提升。商周时期便出现了“白炭”。即薪材于窑内炭化后,并不立即出炉,利用热解生成的挥发物燃烧时产生的高温进行精炼后,再覆盖冷却。因此炭在窑外又燃烧一次,故重量相对较轻、硬度更高,价格也昂贵。成书于光绪二十五年的《钦定大清会典》载:“白炭千斤,准银十两五钱;黑炭千斤,准银三两三钱。”
除了白炭、黑炭、竹炭,古人还开发了“麸炭”“瑞炭”“金刚炭”“兽炭”等。唐代白居易有诗云:“日暮半炉麸炭火,夜深一盏纱笼烛。”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上“瑞炭”条称:“西凉国进贡的炭百条,各长尺余,表面青色,坚硬如铁。每条可烧十日,其热气逼人而不可近也。”北宋初户部尚书陶毂在《清异录》卷下“金刚炭”条谓:“有司以进御炉,围径欲及盆口,自唐宋五代皆然……小炽一炉,可以终日。”南宋叶廷珪《海录碎事》卷六记有“兽炭”。(《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