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纠纷,钱该咋算?

2024年11月29日

“他让我给他家盖房子,我受伤了,他却不给我赔钱!”

“他的房子我不想买了,他却不想退定金!”

买房置业,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喜事。

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定金后反悔了,不想买房了,要求卖方返还定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施工方在工地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伤残,要求“主家”赔钱,责任如何划分?

买房置业是大多数家庭的头等大事,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发生在我市的“涉房”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加强风险意识,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基本案情一

新绛县的赵某,承揽了王某的宅院工程,郭某是此项工程中赵某雇的建筑工人。

施工中,郭某在未佩戴安全帽,也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下,不慎从高处掉落受伤。后经鉴定,郭某胸腰椎多发骨折,术后构成人体八级伤残;胸、腰椎多发棘突、横突骨折,伴腰部活动受限,构成人体十级伤残。

事后,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诉至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建筑工人,应对高处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进而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本案事实足以证实郭某在提供劳务时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之义务,本案中赵某既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作为房主,在将房屋交由赵某等人承建时,未能在选任施工方相关人员中尽到审慎合理的选任义务,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郭某、赵某、王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郭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

基本案情二

芮城县的王某、魏某,经中间人尉某介绍,与任某就一座小院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价款36万元。随后,王某、魏某在约定当天,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由任某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写明了收到王某、魏某购房定金5000元整,并将该小院钥匙交付给王某、魏某。

谁料,一周后魏某却来到尉某家,称儿子想去太原买房,不想购买任某的小院了,尉某称其只是牵线人,让双方自行解决。几日后,魏某又来到尉某家要求退钱,恰巧任某也在现场,便发生了争吵。后任某将该小院卖给他人,但其与王某、魏某就定金退还问题仍协商无果,2024年1月,王某将此事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任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经查明,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给被告购房定金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双方之间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王某因故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被告才将房屋卖给他人,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第一起案件中的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郭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但因其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故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之义务,故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本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以确保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

第二起案件中,定金条款形成的时间、定金的交付时间均在房屋买卖主合同订立之后,双方约定的定金是为了担保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系违约定金。因王某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 樊朋展 刘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