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3日
□佘柯联
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衣食住行”四个字虽简单,却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方方面面。“出行有道,行车有德,停车有序”,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法规,但即使是在文明高度发达、行政手段较为完善的现在,为了让大家遵守这些交通法规,政府也是煞费苦心。
那么在交通方式混杂且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古代,人们是怎么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呢?根据目前可知的文字,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交通规则的做法始于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颁布了《仪制令》,主要内容为“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十二个字,简明易懂、便于宣教。到了宋代,识字的人多了,《仪制令》还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规则。宋代作为平民时代的开端,针对法令中体现森严等级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出台了怀柔的补充条款:携带重物或有事急行者,行人都应该避让。在出现交通拥堵的时候,哪怕皇亲国戚也是需要遵守这几个回避原则的,因此北宋名画《清明上河图》中才会出现各色人群摩肩接踵的热闹景象。
《仪制令》虽是宋代普遍接受、全社会遵守的交通规则,但毕竟太过简单笼统,不可能考虑到各个方面、各种情况下的交通规则,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城市交通管理。宋朝的厢坊制度打破了唐朝的坊市制度,允许居民区破墙开店,导致各类人员往来与各种交通工具流量增多,交通内容变得复杂多样;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商家还会侵占道路等公共空间做买卖,造成街巷狭窄、交通受阻。因此为了更细致地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宋代在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提出了“交规”的概念。
《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见血为伤,杖八十……”致人终身残疾者“流二千五百里”,这里的“走车马”指的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自此,市区交通有了强制“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城市内不得在街巷以及有三个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给予“笞五十”的刑罚。《宋刑统》还出台了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处罚标准:如“无故走车马伤杀人”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根据严重程度相应地“减一等”。
宋代大文豪欧阳修在《卖油翁》一文中提到的神箭手陈尧咨,就任长安市长期间,曾判过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李姓同僚的儿子李衙内,依仗父势、目无法纪,经常纠集一干人等于闹市之中飙车跃马。陈尧咨对此素有耳闻,走马上任后便派人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一次,李衙内伙同狐朋狗友又在闹市驾车疾驰,沿途撞翻压碎路旁摊点物品,被陈尧咨派出的人员逮了个正着。因为及时制止,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物损严重,引发了秩序混乱。陈尧咨判定数罪并罚,每人鞭笞五十,并责令当事人对毁坏的物品加倍赔偿;对李衙内的责罚与其他人等一视同仁,丝毫不徇私情。陈尧咨严厉的执法震慑了这帮胡作非为的官二代,市面交通得到有效治理。
南宋淳熙年间,朱熹任南康知军期间也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地有个官二代孙衙内在闹市跃马,踩伤一名儿童。朱熹知道此事后,立即命令吏人将肇事者孙衙内送入监狱等候审判,并要求依照法律,入狱时即对孙衙内实施“笞五十”的刑罚。犯人押解到位,朱熹办完公务后就亲自到监狱中查验案件处理情况,却发现孙衙内毫发未损。原来肇事者买通吏人,谎报了受刑的情况。朱熹大怒,立即连夜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提审,吏人徇私舞弊,“杖脊”并开除公职。面对替孙衙内求情的人,朱熹也完全不买账。
扰乱交通的危险驾驶行为里,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人都是最为核心的因素。根据相关统计,每年全世界大约有60万左右的人死于交通事故,大约有120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交通安全无小事,古今皆同。(《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