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观光车游玩途中,手机掉落后捡手机导致头部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观光旅游,谁为意外买单?

2024年12月06日

“嘟嘟嘟”“嘟嘟嘟”……伴随着响亮的鸣笛声,盐湖观光小火车在市民和游客的期待中闪亮登场。

对于喜欢旅游的人们来说,坐着观光车穿过城市或风景秀丽的盐湖是一种轻松愉快的游览方式。然而,越来越火的观光旅游产业同时也延伸出了一些问题。

乘坐景区观光车游玩途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责任怎么划分?来看一起发生在我市芮城县的案例。

◆案情回顾◆

日前,吕某随同家人到芮城县某景区乘坐观光车游玩时,手机突然掉落,情急之下,吕某竟选择跳车去捡拾手机,结果摔出车外导致头部受伤。受伤后,由于病情严重,他被转入运城市中心医院,并被诊断为大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嗅神经损伤,需住院17天。住院期间,某旅游开发公司垫付了其医疗费15687.44元。

随后,吕某将负责景区的某旅游开发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芮城法院陌南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28473.94元,扣除某旅游开发公司预先垫付的医疗费15687.44元,剩余112786.5元由双方连带赔偿。

◆解纷过程◆

经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吕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达X(十)级伤残;吕某损伤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经核算,此次事故造成吕某损失共计11302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观光车在前进中跳车的行为会导致自己受伤,仍然贸然跳车捡拾手机,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伤情承担主要责任;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未检查游客是否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便让观光车行进,未尽到安保义务,是造成吕某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对吕某的伤情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庭结合吕某的损失,按照责任承担比例,吕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折合79116.75元,某保险公司承担30%的责任折合33907.19元。吕某治疗期间,某旅游开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5687.44元,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某旅游开发公司,扣减该笔医疗费后,保险公司应赔偿吕某18219.75元。

关于诉讼费和鉴定费,此次诉讼吕某支付诉讼费1277.5元、鉴定费用2500元,合计3777.5元。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吕某应承担70%即2644.25元,保险公司应承担30%即1133.25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18219.75元,退还某旅游开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5687.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133.25元。宣判后,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吕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有日常社会经验的人,应明知观光车在行进中跳车的行为会导致自己受伤,仍然贸然跳车捡拾手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结果导致自己受伤,因预判不足、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应对自己的伤情承担主要责任;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未检查游客是否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就让观光车行进,未尽到安保义务,结果造成吕某受伤,应对吕某的伤情承担次要责任。